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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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绿色食品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公告是指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绿色食品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三条 绿色食品通报是指以文件形式向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及有关企业告知绿色食品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发布绿色食品公告和通报。

  第二章公告、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予以公告:

  一、通过中心认证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

  二、经中心组织抽检或国家及行业监督检验,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被中心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三、违反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定,被中心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四、逾期未缴纳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视为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五、逾期未参加中心组织的年检,视为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六、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满,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产品;

  七、其他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予以通报: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至六款予以公告的;

  二、因产品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的;

  三、在标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个人予以表彰的;

  四、在标志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个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理的;

  五、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结果;

  六、绿色食品监管员注册、考核结果;

  第三章公告、通报的内容、形式和范围

  第七条 产品公告的内容包括:公告事由、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绿色食品编号;其他公告的内容根据具体事由确定。

  第八条 通报的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产品公告内容;

  (二)限期整改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绿色食品编号、整改原因、整改期限等;

  (三)其他通报的内容根据具体事由确定。

  第九条 公告的形式以全国发行的报刊杂志和国际互联网等为载体公开发布。

  第十条 通报的形式为中心印发《绿色食品标志管理通报》寄送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和绿色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

  第四章公告、通报的发布

  第十一条 中心标志管理部门负责公告、通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涉及终止标志使用许可、企业整改、表彰、处罚的公告和通报,中心标志管理部门应先报经中心做出相应处理决定,再依据处理决定发布公告或通报。

  第十三条 中心做出终止标志使用许可的处理决定前,应函告相关委托管理机构和企业。在确认无异议后,方可公告或通报。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函告5个工作日(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内向中心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无异议。中心应于接到书面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公告时限如下: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自标志使用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公告。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至三款的,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

  (三)符合第五条第四至六款的,逾期3个月后公告。

  (四)符合第五条第七款的,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通报时限如下: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通报。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至四款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

  (三)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结果于次年第一季度通报。

  (四)符合第六条第六至七款的,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章申请复议和投诉

  第十六条 企业对中心公告、通报内容有异议的,可于公告、通报之日起15天内向中心书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中心在收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复议申请人。如确认公告或通报内容有误,中心应于15日内以公告或通报的形式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发现在公告、通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或中心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中心书面投诉,中心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绿色食品基地的公告和通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3日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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